排煙口的設置要求
信息來自山東德州2023-10-27
1 常規要求
(1)每個防煙分區的排煙口設置,應符合遠點的間距不超過規定值。
(2)排煙口應設置在每個防煙分區所形成的儲煙倉結構內并盡量布置在頂部,以利于更有效的排煙。
(3)設置在走道的排煙口應盡量設置在頂部,有利于良好的排煙。當確有困難設置在墻面時,根據煙氣流動的特性其近距離 吊頂或頂面好應不超過0.2m。
(4)每個排煙口必須同時設有自動和手動機械操作,在火災時能自動開啟排煙口并聯動啟動排煙風機,及時有效進行排煙。排 煙口或排煙閥必須能手動開啟或關閉。
(5)排煙口設置時,還應當考慮盡量使排煙氣流方向避開安全疏散的人流方向。設置位置與近出口間距,筆者根據實踐經驗 建議>2m
(6)排煙口的設置在吊頂位置或其它位置時,周圍1.0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7)排煙口的周圍及儲煙倉內不應設置阻礙煙氣流動或影響排煙效果的結構。
(8)排煙口及排煙閥的耐火極限應符合規范要求。
(9)當排煙管道采用金屬材料時,考慮到火災時高溫的影響及不利點排煙的風量,
一方面,一個防煙分區內管道不宜布置過長;
另一方面,建議對金屬風道 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可涂刷防火涂料或采取其它可行的防火措施,防止在火災時管道因高溫變 形斷裂造成無法有效排煙。
3.2在建筑內裝修設置吊頂時,排煙口的設置要求
(1)吊頂裝修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且在封閉吊頂內的水平吊頂上的煙氣流速不應大于1.5m/s。
(2)局部吊頂時,吊頂部分應盡量不跨躍防煙分區。當必須跨躍時,應當重新劃分防煙分區或在分區處增設擋煙垂壁; 吊頂與 非吊頂邊界應進行分隔,防止煙氣流入吊頂 內,且應盡量根據邊界劃分防煙分區。排煙口的設置應根據煙氣流動特性及儲 煙倉的實際情 況進行合理分布。
(3)當吊頂距離頂棚高度大于0.9m時或吊頂內設置技術夾層存在可燃物時,應考慮吊頂內的排煙,排煙口應設置在頂部,同時 防煙分區劃分應與吊頂以下部分相對一致。
(4)當排煙口(排煙閥)為設置在吊頂內的形式,通過吊頂以上空間排煙。
(5)吊頂內設置排煙系統時,建議應當與吊頂外分開劃分防煙分區,同時排煙管道應分開設置。